|
第一章 总? 则
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和维护印章使用的严肃性,避免因印章管理使用不当出现的各类问题,规范校内各类印章的管理和使用,特制订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学校公章、钢印,校领导签字章、方章,各院、系、部、处、室公章,以及校内其他行政印章。
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和注销
第三条 学校各级部门印章的刻制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审批,由各需刻制印章的部门提出申请,办公室指定专人到指定的专门机构刻制。印章刻好后由办公室留印模备案,行文后方可启用。
第四条 因机构变动停止使用的部门公章,应及时交回办公室予以注销。
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和使用
第五条 各级印章要专管专用。学校印章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使用。各部门的印章原则上由各部门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使用。印章管理人员要认真负责,坚持原则,并按规定手续用章。专管人员因事外出,应将印章交本部门负责人管理。任何人不得将印章擅自带离办公室。印章如有遗失,应及时向办公室及保卫部门报告,并查清原因和责任。
第六条 使用印章必须手续齐备并实行登记制度,用印留存的材料应定期整理、立卷归档。
第七条 除学校办公室公章外,各部门的公章,如非业务工作联系,一般不得对外。
第八条 使用本部门公章,须经本部门领导批准,各部门的公章管理出现事故,要直接追究公章管理人和部门领导人的责任。
第九条 严禁各部门使用部门印章对外签订各类合同、协议。如果使用部门印章对外签订协议和合同,导致法律纠纷、经济损失和学校名誉损害,均要严肃追究签订人、用章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。
第四章 使用校级印章的各类程序和要求
第十条 凡以学校名义发出的各类正式行政公文的用章,按《鸡西大学行文规范》执行。
第十一条 以学校名义发出的新生录取通知书、工作证、毕业(结业、进修)证、聘任证书、学生证等各种证书,均须由有关职能部门造册,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派专人统一送党政办公室审核并加盖校印;并将名册一份交党政办公室留存备查或归档。需要个别办理时,须有职能部门的证明。
第十二条 需开具学校证明、介绍信外出联系工作的校内各类人员,须凭所在部门的证明,方可开具校级证明、介绍信等。不得开具空白介绍信或证明。
第十三条 教职工因私需学校开具有关证明和个人证明材料需加盖校印的,须凭有关部门的证明或主管负责人签字,送党政办公室审核办理。
第十四条 非本校职工、有工作单位的本校教职工家属,外出或其它事由,不属学校及各部门出具证明的范围。如有特殊情况需由学校出具证明并加盖印章的,须持有关部门证明,送党政办公室审核并开具所需证明。
第十五条 需办理特殊通行证的教职工、学生,或因工作关系来我校的校外人员,需办理边境通行证或特殊通行证,须先向所在单位或接待单位提出申请,经保卫部门审核,最后经党政办公室主任批准,方可加盖校章。
第十六条 办理法人委托证明书,必须经职能部门审核同意,并由职能部门开出证明,经学校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人审核签字后,方可加盖学校公章。
第十七条 对外签订协议、合同,须经党政办公室审定,并由校长签字后方可用章。
第十八条 纵向课题的科技任务、合同书按常规程序用章;横向课题合作协议须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,方可用章。
第十九条 各职能部门以学校名义向校外有关部门呈送的各类报表,必须由专人统一送党政办公室办理用章。
第二十条 办理各种报建手续须加盖学校印章的,必须经校长办公室主任审核,经主管校长批准后,方可用章。
第二十一条 办理企业执照、法人变更、年审等手续须盖校章的,须经财务处审核,主管校长批准后办理。
第二十二条 单位办理银行开户手续,须经财务处审核,主管校长同意,方可盖校章。
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或学生办理公派或因私出国(境)手续,应执行相关审批程序后,方可用章。
第二十四条 校长名章(签字章、方章)是学校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表示,凡对外使用校长名章,须经校长本人批示同意后,方可用章。
第二十五条 学校法人和校级领导人印章的保管使用,按学校公章的保管使用办法执行。
第二十六条 在使用校级印章时,如遇特殊情况,由党政办公室主任负责审批。
第五章 附则
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