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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:为了加强学校的档案工作,提高档案管理水平,逐步实现规范化、制度化、科学化管理,充分发挥档案在学校发展中积极作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和原国家教委制定的《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,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》,结合学校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: 本办法所称的档案,是指我校从事教学、科研、党政管理以及其他项活动和师生员工个人活动中直接形成的、反映学校活动历史的、对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、图表、数据、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录
第三条: 学校档案反映了学校的建立、建设和发展过程,是广大教师、干部、工人、学生辛勤劳动和智慧的结晶,是重要的信息资源和历史凭证。各级领导和全校师生员工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,都应增强档案意识,爱护学校档案、协助职能部门管好、用好学校档案。
第四条:学校档案是办好学校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,是衡量学校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,也是反映和维护学校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工作。学校要把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,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和管理。
第五条:学校档案实行统一领导,集中管理的原则。各门类的档案由学校综合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,以便维护学校档案的齐全、完整与安全,便于学校各方面的利用。
第六条:学校档案工作应做到“三纳入”、 “四同步”,即将学校档案工作纳入学校及各部门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,纳入管理制度,纳入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;在布置、检查、总结、验收各项工作的同时,要布置、检查、总结、验收档案工作。
第二章 领导体制和机构设置
第七条:学校档案工作要在主管校长领导下进行,同时接受国家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、监督与检查。
第八条:学校设立的综合档案室,隶属校长办公室。综合档案室既是学校档案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,又是永久保存和提供利用本校档案的科学文化事业机构。
第九条 综合档案室的主要职责:
(一)贯彻执行国家、及上级主管部门关于档案工作的法令、政策和规定,规划全校档案工作;
(二)制订学校关于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,并负责对各单位的档案工作监督、指导和检查执行情况;
(三)负责接收(征集)、整理、分类、鉴定、统计、保管全校的各类档案及有关资料;
(四)负责编辑档案参考资料,编制检索工具,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,开展档案的开放、利用和信息交流工作;
(五)负责对学校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,搞好档案队伍的建设;
(六)开展档案宣传工作和对利用者进行咨询、教育工作;
(七)参加学校史料的编研工作,开展档案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;
(八)执行保密制度,确保档案安全。
第三章 学校档案工作人员
第十条:档案人员应具备的政治素质
(一)努力学习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,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公正廉洁,严守党和国家机密;
(二)树立历史唯物主义和辨证唯物主义的观点,尊重历史、实事求是,维护档案的历史真实面貌:
(三) 热爱档案事业,刻苦钻研业务,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和业务技能;
(四)遵守党纪国法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;
(五)热心服务,埋头苦干,扎实工作。
第十一条: 档案人员应具备的业务素质
(一)熟悉学校的沿革、变迁、现行体制和机构设置各职能部门的职能和工作任务;
(二)熟悉档案库房所藏档案,熟悉案卷,爱护档案材料,能准确,迅速调阅案卷;
(三)了解和熟悉形成档案的业务部门工作各环节和业务知识,掌握立卷原则、方法、步骤和技能;
(四)熟练地利用计算机辅助立卷、编制检索工具查询有关资料,为学校各项工作提供档案信息,并做好编研工作,做一名合格的档案管理人员。
第十二条:学校各部门,必须有一名系、处级领导分工主管本部门的档案工作,并配备一名工作责任心强的兼职档案员,负责本单位的档案收集、整理、归档和移交工作。兼职档案人员要相对稳定,更换人员时应报校长办公室备案。
第十三条:学校档案工作人员按《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》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。
第四章 文件材料的归档、移交和接收工作
第十四条: 学校档案工作实行部门立卷制度,即由文件材料形成部门、科研课题组和会计部门的立卷人,按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加以系统整理、组卷、编排页号或件号,填写全引(卷内)目录,并按档案部门规定时间、程序办理移交手续。学校定期派综合档案室人员指导立卷工作。
第十五条;各单位必须健全文件材料的形成、积累、整理、归档制度,各单位由兼职档案员负责,课题组应设专人负责积累本项目的文件材料。
第十六条:为保证做到每项重要的教学、科研、生产、党政管理工作都有完整、准确、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保存,各单位应做到各项工作与档案工作实行“三纳入”、“四同步”管理。
第十七条:对科研成果、产品试制、设备开箱、基建:工程验收等项目进行鉴定验收时,必须有学校综合档案室人员参加,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档案部门对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加以审查,签署意见。没有完整、准确、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的项目不予验收、不予申报科技成果奖励。
第十八条:学校档案由学校综合档案室永久保存。但在国家需要时或部分档案列入有关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时,应向国家档案馆提供所需部分档案原件或复制件。
第十九条:学校教职工及各级党政领导在从事教学、科研、生产、党政管理等职务活动中,形成的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,必须按照规定向学校综合档案室移交,集中管理,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拒绝归档或据为已有。
对于个人在其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,学校档案室通过征集、代管等多种形式进行管理;对个人向学校综合档案室捐赠有重要保存价值档案时,学校应予以奖励。
第二十条:学校综合档案室应注意向国内外征集与学校有关的各种档案和资料。
第五章 档案的管理
第二十一条:学校综合档案室对接收的档案要进行分类、编号、登记建帐、编制检索工具,做到帐物相符,排列整齐,便于保管和查找利用。
第二十二条:学校综合档案室负责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。对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,由鉴定小组会同有关部门对档案全面审查,按鉴定、销毁制度实施。未经鉴定和批准,不得销毁任何档案。
第二十三条:单位撤销、合并和人员调动时,必须办理档案和文件材料的交换手续,任何人不得私自带走或销毁。
第二十四条:学校综合档案室定期对馆藏的各类档案进行统计,并制表上报.
第二十五条:学校综合档案室所有库房的技术管理工作由专人负责。
第二十六条:学校综合档案室要对各类档案的安全负责,妥善保管,研究和改进档案保护技术,对已破损和字迹褪色的档案,应及时修复和复制,对所有档案和资料的保管情况定期进行检查,遇有特殊情况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,及时处理。
第六章 档案的利用与开发
第二十七条:学校档案向全校和社会开放,同时遵循以下规定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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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校人员按借阅制度和使用范围,凭工作证和学生
证查阅利用本校档案;
2、 凡持有合法证明的单位或个人,在说明利用档案的目的和范围内,均可查阅利用属开放范围的档案,经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可摘录或复制;
3.利用者要求复制档案,一般由档案室负责办理,并按规定合理收费;
4、 港、澳、台同胞,海外华侨要求利用档案,须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查,主管部门批准同意;
5、外国机关或个人要求利用档案,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;
6、借出的档案必须按期归还,并要妥善保管,不准私自拆卷、撕页、涂改等,如有损坏或丢失,依据《档案法》追究有关人员责任;
7、 未经学校授权或上级主管机关批准,任何组织或个人无权公布档案。
第二十八条? 学校综合档案设立专门的阅览室,并提供档案目录(属开放范围的)、全宗指南、档案室指南等。
第二十九条? 馆藏档案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开放:
(一)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;
(二)涉及专利或技术秘密的;
(三)涉及个人隐私的;
(四)档案形成部门规定限制利用的。
第三十条:查阅、摘录、复制尚未开放的档案,须经校办主任同意;涉及未公开的技术问题须经科研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意,必要时要报主管领导审查批准。
第三十一条:学校综合档案室所保存的档案,主要供本校利用。如其他单位或个人需查阅时,应持介绍信,经校办主任同意后方可查阅,如需利用档案涉及重人问题或党和国家机密,须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。
第三十二条:学校综合档案室应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。著录标准按国家标准3792.5—85《档案著录规则》执行。
第三十三条:学校综合档案室应积极开放档案的编研工作,更好地为教学、科研、生产、管理和其他各项工作服务。出版和公布档案,须经档案形成部门同意,并报请校办主任、学校主管领导批准。
第三十四条:学校档案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,如举办档案展览、陈列等,积极开展档案宣传工作。
第七章经费、库房、设备
第三十五条: 档案工作所需经费,应单独立项,列入学校预算,统筹解决,对归档文件、资料所需装具等设备,在学校各项管理经费中给以支持。
第三十六条:学校为综合档案室提供专用的、符合档案保管要求的档案库房、办公室、阅览室等用房。存放声像档案等特殊载体的档案,应设有专门库房并配置恒湿、恒温设施。
第三十七条: 学校应在现有的基础上继续加强对学校综合档案室的设施配置,以提高学校档案管理的现代化程度。
第八章 考核、奖励与处罚
第三十八条:学校综合档案室建立检查考核利评估制度,明确岗位职责,对优秀的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和有突出档案服务成果、研究成果的人员,给予适当的奖励。
第三十九条:对违反《档案法》的人员应予以批评教育;对情节严重、给工作造成损失者,应按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予以处罚。
第九章 附则
第四十条: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执行。
第四十一条:本办法与上级规定有抵触之处按上级规定执行。
第四十二条: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