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
书刊资料赔偿制度
一、读者借阅本馆书刊资料,办理手续时须当面检查原书,发现污损、缺页等现象,要及时声明;否则还书时发现问题,由借书人负责赔偿。
二、丢失图书资料的赔偿
1. 丢失本馆图书资料,应以同版新书抵赔,或经同意后用同内容的新版书抵赔。
2. 如无法以新书抵赔,需办理赔款手续。赔款标准如下:
( 1 )丢失一般图书资料,按原价的 2 倍赔偿;
( 2 )各类多巻集图书丢失其中任意一册,按该套书的全价赔偿;
( 3 )丢失名著图书资料,按原价的 3 倍赔偿;
( 4 )丢失工具书资料,按原价的 3 倍赔偿。
并且,由于丢失图书资料不能按期送还者,照收超期管理费,直至赔偿结束。
三、丢失期刊、报纸资料的赔偿
1. 丢失期刊、报纸资料,应以同版期刊、报纸抵赔。
2. 如无法以同版期刊、报纸抵赔,需办理赔款手续。赔款标准如下:
( 1 )丢失现刊、报纸资料,按原价的 2 倍赔偿;
( 2 )丢失过刊、报纸合订本,按原价的 3 倍赔偿。
四、污损书刊资料的赔偿
1. 污染书刊资料,按以下标准赔偿:
( 1 )在书刊资料上划圈、杠、点等,按每页 0.20 元赔偿,赔偿上限为书刊原价的 2 倍;
( 2 )污染严重造成资料无法再用,按丢失书刊资料赔偿。
2. 撕毁书刊资料,按以下标准赔偿:
( 1 )撕毁书刊封皮,赔偿 2.00 元;
( 2 )造成一般书刊资料缺页,按每页 1.00 元赔偿,赔偿上限为书刊原价的 2 倍;
( 3 )撕割名著、工具书、插图,按每页 2.00 元赔偿,赔偿上限为书刊原价的 3 倍;
( 4 )撕毁严重造成资料无法修复,按丢失书刊资料赔偿。
五、已经办理丢失赔款手续的书刊资料,从缴纳赔款之日起,在三个月内找到者,可送还原资料,凭丢失赔款收据办理退款。超过三个月不再办理退款。
|